未成年人车祸受伤 爸爸妈妈店主均有责
好心留下小老乡,反被牵扯进一个交通事故纠纷中,还被小老乡的爸爸妈妈责怪,在南湖区开水果店的李某真是越想越气。为此,她近期和小老乡的爸爸妈妈均找上了老娘舅评理。
今年8月,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一个人一人从四川老家到嘉兴谋生,经老乡介绍来到李某的水果店。看他年龄尚小,又一个人一人刚到嘉兴无依无靠,想想大伙都是老乡,我就暂时把他留在店内。李某说,小王有时也会帮她一块卖水果。
然而,8月31日晚8时50分左右,小王借了朋友的电动车出去玩,在凌公塘路体育中心路段与一私家车相撞,小王受了重伤。经交警认定,小王与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。
得知此事后,小王爸爸从四川赶到嘉兴。小王爸爸坚持觉得,小王还不到16岁,事故发生时属在李某店内打工期间,李某应当承担肯定责任。而李某觉得,自己当初是出于同情和帮忙的心理,才把小王留在店里居住,对这次交通事故,她是没责任的。
因为争执不下,双方找到南湖司法所老娘舅进行调解。详细知道状况后,老娘舅觉得,小王爸爸妈妈对小王此次事故是负有责任的,由于小王还是未成年人,作为他的监护人,爸爸妈妈不应赞同让他一个人一人离得远远的家乡去外地谋生。听完老娘舅的一席话,刚开始还激动不已的小王爸爸沉默了下来。
在与李某交流时,老娘舅第一一定了李某的好心,但也指出了李某的不当之处。他还是未成年人,你留下他在水果店中销售水果是欠考虑的经一番劝解,李某最后也默认了老娘舅的话。
最后,李某想一次性支付3000元给小王作为医药费补偿。小王爸爸也表示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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